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终止或者重新报送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并予以公告
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终止或者重新报送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并予以公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市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就其重大资产重组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应当在次工作日予以公告。 中国证监会未予核准的,市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终止或者重新报送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核准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市公司应当及时实施重组方案,并于实施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编制实施情况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