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限售股 "牵手"公允价值不用看限售期
上市公司所持因其他公司IPO形成的限售流通股,其会计处理问题已有权威说法。与股改限售股一样,IPO限售股能不能与公允价值“牵手”,也不用看限售期是否已满。
中国证监会有关人士日前指出,对IPO限售股的会计处理仍以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响为界线,重大影响以下的,在初次认定时作为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在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一般来说,上市公司持有其他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其形成原因有二,一是股改,一是被投资公司实现IPO。市场一度认为,这类股票只有在限售期结束时才可转入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已经明确了股改限售股的处理方法,在股改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重大影响以下的股权,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不用等解禁流通。而对IPO限售股,此前并无明确规定。
在上市公司的实际操作中,曾出现同一IPO限售股会计处理却不同的案例。如对所持招商轮船(601872行情,股吧)限售流通股,中海发展(600026行情,股吧)半年报将其划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中集集团(000039行情,股吧)半年报将其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净额,计入资本公积;深圳华强(000062行情,股吧)半年报则是将其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并采用成本法核算。现在看来,只有中集集团的做法才是合规的。
2楼 回复:IPO限售股 "牵手"公允价值不用看限售期
财政部专家组意见(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以其公开交易的流通股股票的公开报价为基础确定,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该公开报价不是公允价值,应当对该公开报价作适当调整,以确定其公允价值。
既然是为基础确定,就是说不宜直接采用市价。世茂股份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是按证券基金确定锁定期股票公允价值公式确定的不是采用市价,而银泰控股是采用市价即收盘价确认的公允价值。有意思吧。如何理解专家组意见。请高手解答?
作者: 221.239.36.* 2008-3-11 13:17:44
[回复此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