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国人大代表徐秋芳和于辉达同志的
公 开 信
尊敬的徐秋芳、于辉达女士/先生: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抄送: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抄送:浙江省委、省政府、省公安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日前,山东新发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发公司”)从《都市快报》2008年3月11日刊发的题为《山东一网上通缉犯当选人大代表》一文得知,你们两位代表在全国人大和政协两会召开期间、于3月10日参加浙江省人大代表团审议两高(注:最高院、最高检)工作报告时先后发言,声称新发公司侵犯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富公司”)的商业秘密,“26万元买下商业秘密”,“临安市公安局两位民警去山东调查取证,遭山东四名民警及其他10余名不明身份人员殴打”,“2007年10月24日,李新发被公安部列为网上追逃嫌犯”,“网上通缉不到一月,突然当选人大代表”等内容。
由于“通缉犯”与“人大代表”之间的巨大反差,加上正值全国两会召开,两位代表的发言产生巨大的新闻效应,新浪网、中国新闻网、腾讯网等多家网站和其他媒体都以醒目的标题登载或者转载,如《网上逃犯先后被补选增选为县市人大代表》、《通缉犯变身人大代表 浙江代表呼吁关注知识产权保护》,在全国范围内引起非常恶劣的影响。
为了澄清事实,帮助人们正确了解事情经过,针对两位代表在发言中的不实言论,新发公司在此一一作出说明。
一、 众所周知,公安部的通缉令全国有效,分A级通缉令和B级通缉令两种。新发公司董事长李新发同志从没有“被公安部列为网上追逃嫌犯”,也没有被公安部以其他任何方式进行通缉。这样简单的事实,只要两位代表查询一下公安部官方网站,或者直接向公安部查证即可知晓。但两位代表未经核实,就发表“李新发被公安部列为网上追逃嫌犯”的错误言论,并以此对李新发的人大代表资格提出强烈质疑,严重误导舆论和社会公众,是非常错误和不负责任的。
二、 新发公司是东营市一家非常著名的民营企业,在董事长李新发的带领下, 2007年实现销售收入3.8亿元,上缴国家利税3千多万元,在当地缴税榜上名列前六位,对东营市的就业和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李新发同志当选垦利县和东营市两级人大代表,是在2007年县、市人大代表正常换届过程中,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并经合法程序选举产生,其代表资格合法有效。李新发能够当选人大代表,像其他所有的人大代表一样,是政府和人民对其工作成绩的充分肯定,根本不存在为逃避公安部的通缉而突击增补的问题。
三、 新发公司和鑫富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两家D-泛酸钙生产企业,生产规模基本相当,市场竞争异常激烈。鑫富公司曾提出高价收购新发公司,还想拉拢新发公司建立价格联盟,但均被新发公司拒绝。在此情况下,鑫富公司先后采取一系列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例如以现金收买方式和派人冒名方式到新发公司窃取商业秘密,以新发公司专利侵权为由起诉,而且在法院正当的司法程序认定之前就将其单方认定的“侵权事实”向媒体披露,大肆进行新闻炒作,诋毁新发公司的产品质量和企业声誉。不仅如此,鑫富公司还以李新发等人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向临安市公安局举报,临安市公安局在证据严重不足情况下立案侦查。新发公司已经向公安部举报临安市公安局违法办案和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引起公安部的高度重视。在公安部几次听取工作汇报中,临安市公安局都没有拿出新发公司和李新发侵犯鑫富公司商业秘密的充分证据。两位代表在发言中说,新发公司侵犯商业秘密,26万元买下(鑫富公司的)商业秘密,又有何根据?
四、 两位代表说,“临安市公安局两位民警去山东调查取证,遭山东四名民警及其他10余名不明身份人员殴打”以及执行抓捕任务遭阻拦一事,与事实严重不符,公安部督察局都已经调查核实,不再赘述。两位代表未经调查,发表这种歪曲事实的言论,甚至不负责任地渲染所谓的“地方保护主义”,真是令人不解。由于新发公司已经掌握鑫富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的确凿证据,也向公安部督察局提供临安市公安局违法办案、为鑫富公司窃取新发公司商业秘密的证据材料,公安部督察局仍在调查和研究中。由于新发公司和鑫富公司都指责对方侵犯自己的商业秘密,为查清事实真相、客观公正的处理问题,新发公司曾提议由公安部指定第三方的公安机关独立进行案件侦查,但被临安市公安局拒绝。请问两位代表,如果新发公司存在地方保护主义,能主动提出将刑事侦查案件移交第三方公安机关吗?临安市公安局为什么要坚持自己侦查?我们不明白,究竟谁在搞“地方保护主义”?
五、 两位代表还说,“这一跨省案件,应在案发地杭州立案”,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关注。鉴于上述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属于刑事侦查案件,临安市公安局已经立案侦查,不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所以此处“跨省案件”,应该特指鑫富公司起诉新发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在该民事诉讼案件中,鑫富公司起诉的产品销售行为发生在其发明专利公告授权日之前,销售行为明显不属于侵权行为,因此根本不存在侵权行为地,一审法院依照“侵权行为地原则”确定杭州中级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是完全错误的。现新发公司已经依法提起管辖权上诉,相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会依法作出公正裁决,我们也同样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高度关注此案,监督法院严格依法审判,保证诉讼案件公正、公平的解决。
新发公司一贯遵守法律,尊重法律赋予人大代表崇高的监督权,也十分尊重人大代表在正常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言论自由。但是,两位代表没有进行基本的调查核实,在全国人大代表审议两高的工作报告这样庄重的场合,发表内容严重失实的言论,是极不负责任的。
两位代表的不实言论,不仅给新发公司、山东有关的市、县人大和公安机关的形象造成严重损害,也同时引起许多不明真相的人们对“人大代表”这一神圣职责的质疑甚至辱骂,严重损害了包括浙江省在内所有人大代表的良好声誉和威信,我们感到非常痛心和遗憾。在此,我们衷心希望两位代表从这件事情上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忠诚勤勉地履行法律和人民赋予的人大代表的权利,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
对于新发公司与鑫富公司之间产生的问题,根源在于激烈的商业竞争,我们一贯主张公平竞争,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杜绝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此,真诚欢迎各级领导本着客观、公正的态度,关注有关案件的进展,杜绝地方保护主义,维护我国法律的公正和尊严,保证案件的公正解决,也给所有关心此案件的全国股民、媒体和各界人士作出满意的答复。
山东新发药业有限公司
二OO八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