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59.54.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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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凤纹旗袍创意惹纠纷续集

 红色凤纹旗袍创意惹纠纷续集
案号:(2008)沪高民三(知)终字第?号
本案已经上诉,进入高院。

一、上诉人创作完成时间早于王先生。

上诉人完成红色凤纹图案的时间是2006年6月份,早于王先生完成时间2006年10月9日。2006年7月3日,上诉人与证人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 根据上诉人制作的红色凤纹图案的刺绣花版等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完成系争作品的时间早于王先生,这是其一。证人的证词与工厂的证明符合《证据法》要求,并且 能够相互印证,彼此并无矛盾之处,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亦能证明上诉人创作完成时间早于王先生,这是其二。证人的证词也有《委托加工合同》(书证)及红色凤 纹图案的刺绣花版(物证)等证据相佐证,同样具有很强的证明力,也足以能证明上诉人创作在先的事实,这是其三。
二:王先生不清楚作品的完成时间
一审时,王先生称作品完成时间在3月份,自己否定了登记证上10月9日的完成时间,辨称自己的作品是别人帮他去登记的,而帮他登记的人不知道自己的作品完 成时间,所以在作品登记证上乱填了个时间。但在高院二审时,王先生又反过来确定自己的作品是10月9日完成,王先生如此反复的修改作品完成时间,于理于法 不通,唯一能说明的是王先生在说谎,为此上诉人举例反问:王先生在不知道自己孩子的出生日时,怎么能断定这个孩子就比别人的大呢?

三、王先生不能再现演示系争作品的创作方式和过程。

原审法院在通过上诉人和王先生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认定权利归属的情况下,组织双方对创作方法和过程进行再现演示来认定权属,有其可行之处。然而根据王先生的 演示和陈述,其并不能再现系争红色凤纹图案的创作方法和过程。此演示过程与结果都无法证明王先生是系争图案的真实创作人。

第一,王先生的再现演示过程是无效过程。
再现过程应该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并且每一步都应体现创作者独创性思维的过程。特别是对于图案细节的处理和把握上,更应在再现演示过程中一一体现出来。 如果将已有的作品拆分开来,再进行简单的拼接,这种“反向操作”只属于机械劳动,不属于创作过程,只是一个简单的“看图说话”,而本案的王先生当庭再现演 示所进行的正是这种机械的简单拼接,它体现的不是创作水准,而是电脑操作技术。王先生在演示前一天就按照“逆向操作”,将系争图案分成几份截取出来存放电 脑中,当庭再将这些被截取的部分简单的拼凑起来。这种不完整再现过程是无效的再现过程,它首先不是从无到有的过程,其次,对于如何处理和把握图案的细节, 在王先生的演示中无法体现,最后,对于下摆的特殊处理,王先生亦未演示如何“对接”的过程。因此,王先生的演示过程是无效的过程,不能反映王先生有能力在 已有参考图案的基础上设计出涉案系争作品。

第二,王先生不能再现涉案作品。
不但王先生的演示是无效过程,而且系争的红色凤纹图案在布局上有着众多特殊之处,王先生非但不知晓这些特殊之处,其陈述和操作与这些特殊之处存在众多矛盾。难以让人信服其是系争红色凤纹图案的创作者。
(1)王先生称涉案图案左右对称是错误的。
王先生陈述:“先将旗袍的一半祥云随机排列好,再复制到旗袍的另一半。”按此陈述,设计出来的祥云左右各半应是绝对的对称。而涉案图案左右并非绝对对称。 该凤纹图案在主凤下端左右两侧至少有4朵云非对称排列。按照王先生的陈述,设计出来的图案不具有这种局部非对称的效果。这是细节错误一。
(2)王先生称用14种不同祥云来设计涉案图案是错误的。
王先生陈述,其使用14种不同形状的祥云来设计系争图案。而涉案凤纹图案祥云数量却是18种。对于这种矛盾,不管是一审,还是二审,被告都未能做出合理的 解释。任何人用14种祥云绝对不能做出18种祥云的图案。唯一能说明的是,涉案含18种不同祥云的凤纹图案并非王先生所设计。这是细节错误二。
(3)王先生称所有的祥云都参与了随机排列是错误的。
王先生陈述,14种祥云都参与了无序的排列。事实上并非如此。涉案红色凤纹图案中,有一朵“中心云”因其特殊性,并未与其他祥云一起参与排列。在涉案图案 中,该云都只出现过一次,并且只出现在水平中心位置。王先生并不知道此云的特殊性,故其称该云亦参与了无序排列。这是细节错误三。
(4)王先生称所有的祥云都是随机排列是错误的。
王先生称,其是先将主凤单独抠取出来,再与随机排列的祥云组合在一起。由于随机排列,每朵祥云与主凤的相对位置是不固定。而不管是在被参考的图片中,还是 涉案的凤纹图案中,有至少14朵祥云与主凤的位置是固定不变的,并非无机的排列。王先生并不知道该特殊处理过程,却说是单独抠出了主凤,再与祥云组合。若 按此单独抠主凤的演示,主凤周围的云应是随机的,不可能达到系争图案与参考图案凤周围的云排列相一致的效果。这是细节错误四

综上4点细节错误,对于图片作品,细节的处理最能体现创作者的智慧和创造性劳动,也是很难被他人模仿和抄袭的。系争图案在设计上不但保持了与参考图整体风 格上的统一,对于一些重要细节之处,也保持了与参考图片的统一。而王先生并不知道系争图案的这种细节处理,其操作也绝不可能做到细节上与原图的统一。因 此,唯一能说明的是,涉案的红色凤纹图案并非由王先生设计完成。


五、侵权不产生新权利。

按照我国民法理论,权利来自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除此之外所谓的“权利”都犹如空中楼阁,缺乏合法有效的权利基础。皮之不存,毛将焉附。《Dragon Throne》一书明确申明:“要使用该书的任何一部分,必须得到出版者的书面同意”,而王先生无视这一申明,未得到《Dragon Throne》一书图片出版者的书面许可,擅自扫描该照片并进行修改,明显侵害了图片作者的著作权。按照我国民法理论和著作权法规定,侵权不产生新权利, 其理应立即停止侵权。而王先生不但不停止侵权,反而却以该侵权图案向上诉人主张权利,索要赔偿,与法无据,与理不公。
同时,将系争图案和参考图片对比来看,正如第三点所述,假设系争图案由王先生“创作”完成,其也并未在原图的基础上付出独创性的劳动,以能产生著作权法保护的新权利。
因此,即使他人使用系争图案,由于该图案没有被赋予受法律保护的新权利,故不存在侵权行为之说。
六:电脑演示起疑云
一:王先生一直强调是自己用电脑设计了此图,但电脑演示时发现王先生根本不懂电脑,其花钱请了一个懂电脑的学生演示,被告不认,最后在法官的允许下,该学 生开始按图演示,其演示时,是事前把A中的大部件折分成几个分部,后存入电脑,开庭时,再把这些折分好的部位对应作品的位置,重新组装,二个多小时后,一 张并不完整的作品呈现在法官面前。这就如把汽车的轮子在前一天拆分好放在一边,第二天演示时,再把四个轮子按对应位置组装回去是一个道理。
二:9点半开庭,11点多结束,原告花了2个多小时,被告还有时间演示吗?
七:王先生不能提供涉案图片原件(载体)
王先生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始终无法提供原件,只有一张上海版权局的自愿登记证书,用来登记的图片也是复印件。王先生先称图片是其手绘设计,并提供了手画设 计图,后来在法官反问他登记的作品是电脑作品时,才跟着被告说是用电脑设计的,但无法提供光盘、电子盘、U盘等载体,也无法说明其用来登记的电脑图片来自 哪里。
综上七点,王先生无法证明其创作在先,通过演示操作,王先生也无法再现系争图案的创作过程。也不能再现设计作品,王先生侵权在先,对于原图,系争图案也毫 无独创性。作为原告也无法提供载体,即原件,因此,一审判决认定王先生对系争图案享有著作权,并判决上诉人的侵权行为是错误的。

高院会对一审中无法解释的地方一一做出说明。
上海市律师
时 间:

作者:59.54.175.*  2008-9-17 21:53:38  [回复此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