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藏药业[600211] 最新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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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07-09-30|07-06-30|07-03-31|06-12-31|06-09-30|
|每股收益(元) |-0.5000 |-0.3800 |-0.0700 |0.0250 |0.0260 |
|每股净资产(元) |2.6220 |2.7950 |3.1045 |3.1650 |3.1660 |
|净资产收益率(%) |-19.20 |-13.45 |-2.13 |0.80 |0.82 |
|总股本(亿股) |1.3871 |1.2260 |1.2260 |1.2260 |1.2260 |
|实际流通A股(亿股) |0.6111 |0.4500 |0.4500 |0.4500 |0.4500 |
|限售流通A股(亿股) |0.776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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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9-30 每股资本公积: 1.603 主营收入(万元): 59334.85同比增 5.64% |
|07-09-30 每股未分利润:-0.376 净利润(万元): -6262.74同比减-2040.13|
|% |
|★最新公告:11-29日刊登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详见后) |
|★最新报道:11-29日西藏药业(600211)诉讼判决返还欠款。(详见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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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分红扩股和未来事项: |★特别提醒: |
|【分红】2007中期 中期利润不 |【业绩预告】预计07年度公司亏损会在三季|
|分配(实施) |度亏损额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信息来源:2|
|【分红】2006年度 年末利润不 |007-10-25 三季报) |
|分配(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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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公告】
2007-11-29刊登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西藏药业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27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民事判决书》,就公司与北京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建兴房地产)因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案,判决如下:建兴房地产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返还公司欠款896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07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均由建兴房地产负担。
【2.最新报道】
2007-11-29西藏药业(600211)诉讼判决返还欠款
西藏药业(600211)与北京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案,目前收到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建兴房地产三个月内一次性返还西藏药业欠款896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均由建兴房地产负担。
【3.最新异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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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异动时间 | 2007-11-06 | 成交量(万股) | 88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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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异动类型 | 累计涨幅达20% |成交金额(万元)| 1139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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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入金额排名前5名营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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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部名称 |买入金额(万元)|卖出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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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温州小南路证券营业| 179.14| |
|部 | | |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徐东路| 162.64| |
|证券营业部 | | |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文登市香山路证券营业部| 151.01| |
|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上步中路证券营| 142.88| |
|业部 | | |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体育东| 138.32| |
|路证券营业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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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卖出金额排名前5名营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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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部名称 |买入金额(万元)|卖出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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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商城路证券营业部 | | 218.8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湖东路证券营业| | 147.71|
|部 | |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黄城根证| | 143.47|
|券营业部 | | |
|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新华路证券营业| | 128.70|
|部 | |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建国东路证券营| | 125.57|
|业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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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新运作】
【公告日期】:2007-11-29 【类别】: 诉讼事项
【简介】: 本公司在2004年3月17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新星
花园建设项目》的议案,以及与北京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亮棋、刘其福、马平签署的《合作开发经营合同书》,本公司投资8280万元,享有该项目46 %的开发、经营及收益权。本公司在投资开发“北京新星花园项目”过程中,与合作方北京建兴发生合同纠纷,本公司于2007年6月27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北京建兴价值人民币92,844,000.00 元的财产,并由案外人北京新凤凰城开发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提供担保。
本公司于2007年8月10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初字第11038号《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北京建兴价值人民币玖仟贰佰捌拾肆万肆仟元的财产。
上述裁定已经执行。
2007年9月21日公告,2007年7月5日云南叁泰以公司及刘其福、马平先与其签订了《转让北京市"新星花园"项目收益权合同书》,后又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与北京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书》为由,向昆明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解除上述《转让北京市"新星花园"项目收益权合同书》,同时要求公司及刘其福、马平归还云南叁泰还本金4113.88万元,利息468.03万元及违约金2261.388万元。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27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民事判决书》,就公司与北京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建兴房地产)因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案,判决如下:建兴房地产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返还公司欠款896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07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均由建兴房地产负担。
【公告日期】:2007-11-16 【类别】: 股权冻结
【简介】: 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6992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50.41%,下称:华西药业)持有的公司限售流通股1030万股轮候冻结,冻结日期从2007年11月14日至2008年11月14日止。
同日,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四川成都达义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华西药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院(2007)川执字第5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有关规定,请登记公司协助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华西药业持有的公司1030万股限售流通股,本次轮候冻结包括孽息。
【公告日期】:2007-09-21 【类别】: 股权冻结
【简介】: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因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执公司控股股东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6992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57.03%,下称:集团公司)一案的(2006)黔高执字第47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集团公司持有的公司国有法人股5779万股被冻结,冻结日期从2006年9月21日至2007年9月21日。
2007年9月21日公告,公司于2007年9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登记公司)有关《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贵州高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司控股股东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6992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41%,下称:药业集团)持有的公司限售流通股5779万股及其孳息被继续冻结,继续冻结日期从2007年9月19日至2008年3月18日;关于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执药业集团一案,贵州高院作出的(2006)黔高执字第47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请登记公司协助执行上述股份的续冻。
【公告日期】:2007-09-14 【类别】: 股权冻结
【简介】: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登记公司)有关《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和有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司控股股东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6992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50.41%,下称:华西药业)持有的公司限售流通股700万股及其孳息被继续冻结,继续冻结日期从2007年9月12日起至2008年3月12日止;鉴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与被告成都嘉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华西药业、成都达义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有关规定,请登记公司协助执行上述股份的续冻。
【公告日期】:2007-09-13 【类别】: 诉讼事项
【简介】: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精高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赛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03年6月16日签订了《出资额(股权)暂时转让质押担保借款合同书》,约定以股权质押的方式,由公司向陕西精高提供2000万元的借款,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资金利息按月以8.33‰计收。上述借款到期后,陕西精高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及利息。公司与陕西精高又于2005年6月28日签订了《归还借款合同书》,约定还本付息日为2005年8月30日之前。但截止目前,陕西精高仍未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
公司于2007年8月6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成都中院)提起诉讼,要求陕西精高依法归还上述借款2000万元及截止2007年6月9日的资金占用利息人民币7830200.00元,以及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成都中院已受理此案。
【公告日期】:2007-09-07 【类别】: 股权冻结
【简介】: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因中信银行成都分行与公司控股股东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6992万股国有法人股,占总股本的57.03%,下称:集团公司)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06)川立保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集团公司持有的公司全部国有法人股被轮候冻结,冻结日期从2006年9月28日至2007年9月27日。
2007年9月5日,公司收到登记公司有关《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和有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四川高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司控股股东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6992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50.41%,下称:华西药业)持有的公司社会法人股6992万股轮候解冻,解冻日期为2007年9月5日;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华西药业、成都达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四川高院作出的(2006)川民初字第89-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有关规定,请登记公司协助解除上述股份的轮候冻结。
【公告日期】:2007-08-15 【类别】: 诉讼事项
【简介】: 本公司于2003年9月26日与中国银行西藏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西藏珠峰未按时归还该笔贷款,此后西藏珠峰返还了本金425,499.98元。2004年6月25日中国银行西藏分行与信达公司成都办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中国银行西藏分行将其在上述合同中享有的债权及其从权利转让给信达公司成都办,其本金为4957.45万元。信达公司成都办于2006年8月3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川民初字第74 号《民事判决书》裁定西藏珠峰应向信达公司成都办归还借款本金4957.45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本公司实际履行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西藏珠峰追偿。本公司不服以上民事判决,于 2006年12月7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后,本公司于2007年7月9日提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公司于2007年8月13日收到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转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20号《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准许本公司撤回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川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公告日期】:2007-06-28 【类别】: 股权转让
【简介】: 本公司于2007年6月27日接到控股股东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公司",该公司持有本公司6992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57.03%)的通告,告知了华西公司于2007年6月26日签署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进行转让的相关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华西公司与刘德功、赵学增、王江滨、陈景行、王志中、高自力、彭辉、王保明、曹树珍、任北辰10名自然人(以下简称"股份受让人")于2007年6月26日签署了《关于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协议书》。
该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涉及的转让股份为148万股
刘德功受让7万股,赵学增受让10万股,王江滨受让10万股,陈景行受让10万股,王志中受让8万股,高自力受让25万股,彭辉受让30万股,王保明受让25万股,曹树珍受让15万股,任北辰受让8万股。
鉴于至本协议签订之时,包括本协议转让标的在内的华西公司持有的全部6992万股本公司股份仍处于司法(轮候)冻结状态,仅在该6992万股或至少3844万股本公司股份司法冻结状态完全解除时,本协议下拟转让的股份才能依法交割过户。
2、股份转让价款
双方协商确定此次转让的每股股份价格为人民币伍元伍角柒分贰厘(¥5.572),即上述股份受让人以对价合计人民币捌佰贰拾肆万陆仟伍佰陆拾元整(¥8,246,560.00元)向华西公司购买其所持有的本公司148万股股份;该对价为股份受让方完整、合法地获得本股份转让标的所有权及其上述所有权益最终需支付的总对价。
【公告日期】:2007-06-20 【类别】: 股权转让
【简介】: 公司于2007年6月18日接到控股股东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57.03%的股权,下称:华西公司)的通告,华西公司于2007年6月18日签署了将其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进行转让的三份相关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华西公司与北京新凤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凤凰城)及其一致行动人周明德、斯钦、林犇、王晓增、邵马珍、陈丽晔等六名自然人签署的《关于公司股份转让的协议书》:本次转让股份合计为3496万股非流通社会法人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8.515%),其中新凤凰城、周明德、斯钦、林犇、王晓增、邵马珍、陈丽晔分别拟受让2696万股、310万股、208.62万股、139.07万股、100万股、30万股、12.31万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5.572元/股,转让总对价人民币19480万元。
二、成都达义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华西公司85%的股份,下称:达义集团)、华西公司、新凤凰城签署的《三方协议》:鉴于华西公司所持公司6992万股股份上存在司法冻结的权利限制情况,各方约定,若新凤凰城最终未能就华西公司所持公司股份达成股份转让协议或虽就华西公司所持公司股份达成股份转让协议,但未能最终依法过户取得该等公司股份时,新凤凰城有权要求达义集团立即以人民币1.00的价格转让其所持有的华西公司50%股权。届时该50%华西公司股权代表的华西公司控制权将用于善后清偿事务处理。同时在上述清偿处理完毕后,达义集团负有在新凤凰城提出回购要求时立即以人民币1.00的价格回购华西公司50%股权并履行一切使新凤凰城完全退出华西公司之必要事务的义务。
三、华西公司与自然人杨晓签署的《关于公司股份转让的协议书》:本次转让股份为200万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5.572元/股,转让总对价为人民币11144000元。
上述协议中所涉及转让股份需在司法冻结状态完全解除后,方能依法交割过户。
【公告日期】:2007-05-31 【类别】: 诉讼事项
【简介】: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25日接到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699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03%)通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贵高院")就原告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州益佰")、叶湘武、岳巍、郎洪平与被告公司控股股东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西药业")股权转让及债务承担纠纷一案于2006年9月19日作出有关民事调解书,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原、被告确认,在原、被告于2005年12月18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后,原告共计支付股权转让定金人民币10000万元给被告。
2、被告确认,在原、被告及公司于2006年7月5日签订《债务转让协议》,原告为被告承接所欠公司的债务人民币124848494.69元,该《债务转让协议》已生效并开始履行。
3、在本调解书签字生效后,由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支付的股权转让定金及为被告承担的债务共计人民币224848494.69元及相应利息(利息的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定金及债务本金还清之日止)。
4、案件受理费用人民币1134252.47元,由原告共同承担。
经公司与华西药业和贵州益佰联系后确认:贵高院此次民事调解及民事裁定,对华西药业将其持有的公司5000万股股份转让给贵州益佰及叶湘武、岳巍、郎洪平三位自然人的股权转让行为和公司将要进行的股权分置改革不构成实质性的影响。
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甲方)、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叶湘武、岳巍、朗洪平(下称:乙方)、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丙方)于2006年7月5日签订了《债务转让协议》,乙方为甲方承接所欠丙方的债务人民币124848494.69元,该《债务转让协议》已生效并开始履行。
截至2006年12月31日乙方已归还丙方资金1500万元。
该案,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贵州高院)的主持下,华西药业与益佰制药及公司于2007年5月28日签署了“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华西药业在2007年6月6日(含6月6日)之前支付益佰制药13000万元(包括8000万元应退的股权转让定金、1500万元其他款项及利息、股权转让定金10000万元的利息及华西药业自愿支付给益佰制药的补偿款)的款项后,益佰制药及叶湘武、岳巍、郎洪平三位自然人与华西药业于2005年12月18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解除。
二、华西药业分别在2007年9月30日、2007年10月31日之前向益佰制药支付所余的应退股权转让定金1500万元、500万元。
三、关于益佰制药为公司向银行提供的本金总计金额为9650万元的贷款担保以及根据本案调解书确定的由华西药业立即偿还益佰制药及3名自然人为其向公司承担的债务124848494.69元及相应利息作出了处理方案。
四、在以上条款全部履行完毕的条件下,公司对益佰制药及三名自然人的债权消灭,本执行案中益佰制药及三名自然人对华西药业的债权也结清,对华西药业财产的司法冻结方能解除。
五、本案的执行费用由华西药业全部承担。
【公告日期】:2007-04-28 【类别】: 资产置换
【简介】: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25日与成都豪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豪达)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双方就以下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四川诺迪植化有限公司、成都嘉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天恒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共计欠公司的债务人民币124848494.69元;在北京房地产项目中享有的债权人民币2000万元;其他应收债权计人民币5151505.31元。成都豪达同意承接上述全部债权,共计人民币1.5亿元。
同日,公司与成都豪达、成都达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达义物业)签署了《房地产项目合作协议》,公司将上述1.5亿元的债权置换为在成都豪达上东阳光项目第三、第四期的优先投资受益,确保公司在两年内收回人民币1.5亿元和获得优先8%的固定收益(每年计人民币1200万元,两年共计人民币2400万元)。达义物业自愿为成都豪达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公司给付投资款和优先获得的固定收益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07-01-12 【类别】: 股权冻结
【简介】: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登记公司)的有关《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和有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四川高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司控股股东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6992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57.03%,下称:华西药业)持有的公司社会法人股6992万股被轮候冻结,冻结日期从2007年1月10日起至2007年1月9日止;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达州市分行与成都达义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西药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高院作出的(2007)川立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有关规定,请登记公司协助执行。
【公告日期】:2007-01-12 【类别】: 债权转移
【简介】: 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甲方)、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叶湘武、岳巍、朗洪平(下称:乙方)、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丙方)于2006年7月5日签订了《债务转让协议》,乙方为甲方承接所欠丙方的债务人民币124848494.69元,该《债务转让协议》已生效并开始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