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应低于列价格较高者: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