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追不回来,应该追究责任吗?5000万是全国股东的血汗钱,不是公司的赚的钱,是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
私自改变资金用途,没有经股东大会同意,而这笔钱有损失掉了,算不算犯罪?
法律有没有这方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