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fei1988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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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新税法实施条例对行业利好

2007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正式公布。我们重点关注其中对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范围和办法所做的解释。《条例》明确了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的税收优惠方法。

  《实施细则》明确了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中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等项目,其投资经营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尽管《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尚未制定发布,但可以预期,对于交通基础设施行业的许多公司,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税法构成实质性的利好,将有效降低企业所得税额。

  我们对行业进行了梳理,整理出了新建、在建项目众多的公司,这些公司将可能得益于新税法的实施:

  港口:天津港(25.13,0.18,0.72%,股票吧)日照港(14.19,0.12,0.85%,股票吧)营口港(16.41,0.19,1.17%,股票吧)上港集团(8.86,0.10,1.14%,股票吧)锦州港(8.28,0.06,0.73%,股票吧)

  机场:上海机场(37.23,0.56,1.53%,股票吧)白云机场(20.46,0.04,0.20%,股票吧)

  高速:深高速(12.78,0.43,3.48%,股票吧)中原高速(7.92,0.17,2.19%,股票吧)福建高速(9.55,0.11,1.17%,股票吧)山东高速(9.94,0.21,2.16%,股票吧)

  铁路:广深铁路(9.41,0.27,2.95%,股票吧)

  2007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正式公布。我们重点关注其中对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范围和办法所做的解释。《条例》明确了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的税收优惠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百条:

  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以上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一百条本章第八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共同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尽管《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尚未制定发布,但可以预期,对于交通基础设施行业的许多公司,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税法构成实质性的利好,将有效降低企业所得税额。

  由于优惠对象为开始取得收益起第一至六年的项目,因此我们对相关上市公司的2003年后投产的项目进行了详细梳理。

  港口

  从统计资料看,天津港、营口港、日照港、上港集团、锦州港均有大量的新建、在建项目,这将可能使上市公司2008年后的税率明显降低。但由于上港集团原享受15%的优惠税率,因此税率降低对业绩的提升作用不如其他公司明显。

  机场

  上海机场150亿元的扩建工程将于2008年投产,如果被列入重点扶持目录,将可享受明显的税率优惠,而白云机场目前的税率为33%,新税法的影响更加明显。

  公路铁路

  大部分公路公司所得税率为33%,新税法实施后,将有明显的税率下调,此外,许多高速公路公司位于中部地区,我们认为更有可能成为新税法税收优惠的对象,目前在建项目规模大的主要有深高速、中原高速、福建高速、山东高速。由于大部分高速公路公司采用车流量法折旧,在道路建成的初期,即可实现盈利,因此新税法的优惠明显。而且高速公路建成的头5-6年是车流量增长的高峰期,年盈利能力急剧上升,较长的税收优惠期限对业绩的提升作用非常明显。

作者:afei19882002  2007-12-23 1:54:30  [回复此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