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股民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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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相关规定

公司法相关规定 第百零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次年会。有列情形之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百零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作者:股民Lee  2007-10-11 10:55:36  [回复此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