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需出台相应的规则加以规范
针对这些行为,有专家建议,就现实情况,从证监会的规章及交易所的规则层面,都可以进行规范,以后也完全可以在相关法律中做出相应规定。
赵旭东认为,证券交易所对于这些公司可以进行锁定,将其纳入监管的范围。如果一个公司上市不久即有这种情况发生,要分析当初的上市是否有“包装”的可能性。因为这些现象发生在中小板,在中小板上市相对主板要容易得多。这些公司的高管,手中大部分都有公司原始股,积极推动公司上市之后再辞职,有通过上市获得巨额收益的冲动。
因此,“要防止有些人利用公司上市获取巨额收益,就必须将这些公司加以锁定,看看是否属于欺诈上市。如果是,即使辞职走人,也一样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张远忠博士建议,对于现行法律规定的“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股票”也应该加以修正,将半年期限延长至一年甚至是一年以上。